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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05-09 10:59:29)
協議離婚後,夫或妻能否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?
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ㄧ第一項規定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:
 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 
二、慰撫金。」
 
因離婚亦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,若夫妻係適用法定財產制,則於彼等離婚後,自然會產生分配財產制之問題。   
 
若離婚之夫妻不希望未來再生此項爭執,則可於協議離婚時,將財產預作分配,並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否則,若未作約定,則夫或妻一方可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五年內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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