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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05-09 10:58:42)
裁判離婚後,是否需辦理離婚登記?
按戶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:「離婚,應為離婚之登記。」、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離婚登記,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。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,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。」故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,欲辦理離婚登記時,無庸雙方當事人均到場,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,即可辦理: 
 
1、離婚登記申請書。 
2、全部判決書正本。 
3、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。 
4、照片。 
5、戶口名簿。 
6、印章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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